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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互联互通有利于整个市场繁荣

时间:2022-03-04 16:38:59   来源:消费快报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颖首先介绍了我国互联互通发展的历程。

  她介绍说,中国的互联网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这也是数字经济开始兴起之时,那时是PC互联网时代,还没有太多的互联互通的难点、堵点的问题,在2008年9月淘宝与百度BAT形成巨大的阵营之后,一些互联互通问题才开始出现。

  淘宝宣布屏蔽百度搜索引擎的爬虫,拉开了互联互通的序幕;2010年著名的3Q大战把互联互通延伸到社会焦点的问题,当时360与腾讯通过互相屏蔽以及二选一等等给用户的要求,并且上升到法律诉讼,经过三年诉讼,官司才算了结;2013是微信与淘宝互相封禁,这成为国内链接屏蔽的开端了;截止到去年工信部主导部门召开了一个会议,专门从行政上指导解决中国互联网的屏蔽网址的互联互通的问题。

  “通过以上历程,可以总结在平台经济互联互通中会存在平台生态圈禁的现象。从本质上平台的生态圈禁是借助平台垄断力量获取超额利润,而不是通过技术创新来维持利益。”刘颖表示。

  她介绍说,这种方式会存在三种现象:第一种是屏蔽互相链接;第二个是圈禁流量,巨头在自己的生态圈里面运转;最上层的是封闭生态。

  而平台的生态圈禁的不良影响总结起来主要是三个层面,首先从用户层面,影响用户的体验,增加了用户的接入成本、用户搜寻成本与使用成本;在市场层面,巨头通过平台的圈禁,提高了竞争者进入的门槛,就扼杀了一些创新的机会,破坏市场的竞争;最上层影响了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高质量发展讲的是技术创新、可持续竞争力,如果通过平台圈禁的方式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竞争行为。

  由此在2021年9月,工信部”一声令下”,互联互通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新旋律,也被称为破壁行动,首先屏蔽网址链接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问题之一。

  刘颖表示,要研究互联互通问题,首先应关注的是学术上关于互联互通概念的定义。

  她介绍说,互联互通最早起源于电信行业,指的是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网络,以及网络之外的设备间的物理链路的联通,后来也可以被认为是不同的电信运营商之间设施和网络间的联通。

  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互联互通的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随着Web1.0、Web2.0、Web3.0的出现,涌现了很多以UGC用户产生内容为代表的网络平台,比如说像社交媒体(Facebook),像亚马逊淘宝这样的电商,以及团购,还有抖音、YouTube这样的视频网站。

  这样的平台经济条件下,互联互通的概念就由原来的在电信领域的技术层,转移到了用户内容和社会文化特征的关注焦点上,主要是指平台是不是授权用户产生内容的权利,是不是授权流量打通与协同,授权用户的共享这样的连接程度方面的内容,这是互联网时代互联互通概念的延伸。

  刘颖表示,互联互通本质是对平台势力的制约,限制了平台从事不合理限制性交易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个体个人经营者而言,互联互通可以更容易让他们在不同的平台上获得交易机会,提升抗风险能力,能够降低对某个特定平台的依赖性,从而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

  在内涵上,刘颖将互联互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内容分享上的互联互通,主要指的是互相连接的开放,以及API接口的开放;第二个层次是用户授权登录,例如,不同的平台是不是允许使用用户的昵称与头像这样的信息,以便在另外一个平台迅速的登录;第三个层次是小程序的使用分享层面,通过平台一方能不能给第三方,通过小程序入驻平台,给第三方提供API接口与小程序使用的功能。

  “从平台互联互通要义上来说,平台间主要是互操作与数据的可转移,这两个方面是关注焦点。”刘颖表示。

  刘颖也分析了国内外关于互联互通法律方面的情况。

  她介绍说,目前,欧盟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020年欧盟在业内提出了“数字市场法”,在2021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订,而且修订通过了,其中一大亮点是提出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应该有“守门人”的角色。

  什么是守门人?即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重要性,或者从事核心平台服务的角色,这样的守门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数字市场法把这样的责任与义务分成很多条,逐一列出。修订后的法案上给出守门人了最新的定义,例如,要求公司给三个欧盟国家提供核心的平台服务,每个月至少要有4500万终端,超过1万个用户,市值达到800亿欧元,年营业额达到80亿欧元以上,有一定的门槛,主要针对互联网与科技巨头。

  如果守门人不遵守欧盟所规定的规则,就会被处以巨额罚款,不低于全年营业额4%,不高于20%的罚款。这些责任的规定,包括守门人企业不得在技术上限制终端用户在不同的软件服务平台商切换与订阅的能力,让守门人企业给其他竞争者提供不低于自营附属服务的互操作水平,守门人以公平和无歧视条件开放应用软件商店等等。

  刘颖表示,《数字市场法案》给业内有很多的启示,重要的启示就是确保了信息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与开放性,并且更重要的是将监管重心从事后惩罚,转移到了事前的监管,对巨头有很好的约束作用,引领了数字化治理制度创新范式的变革。

  而从我国法律上来看,最近的一个法律就是我国把2008年反垄断法进一步进行修正,这个修正是2021年10月23日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是到11月21日。在新一轮反垄断法案有几条与平台经济、互联互通直接相关的,比如说关于界定平台企业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14条“拒绝交易”,明确指出了具有支配力的平台经营者,可能会滥用市场支配力。

  这里面是否构成了拒绝交易的条款,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中第四条、第五条就是跟互联互通直接相关,它规定了平台的规则、技术、流量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与障碍,就符合这一条。

  第五条说是平台经济领域必须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也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认定是不是构成必须的设施,通常是通过平台的替代性,通过各种各样的依赖程度的指标综合判断。

  关于第15条也指出,针对平台经济二选一、限定交易的行为,特别指出这样的一些企业,通过平台、技术、等方面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方式的实现,还有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的措施等行为,就属于这个条款。

  刘颖还从经济学视角上对平台的互联互通进行了解读。

  她认为,首先从信用的视角来看,过去单用户时代没有互联网时代,信息不对称,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易;在单平台的时代,平台承担了信用的建立方,通过一系列条款建立起众多的买家与卖家的信用,信用成本大幅降低,促进了交易,但是买家卖家获得信用的时候,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在多平台时代,每一个平台都需要中小企业都需要商家建立一套成本,成本压力巨大,所以多平台时代,倡导的应该是多平台能够进行信用之间的互联互认,从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从交易成本角度来看,交易成本是达成市场交易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交易成本越低,交易越活跃,市场越繁荣。互联网平台通过流量、管控、互相屏蔽的方式,无疑降低了用户的使用体验,增加了商业领域的交易成本。互联互通就可以降低多平台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繁荣。如果整个市场通过互联互通,交易成本大幅降低,流量作为全社会的资产,根据科斯定理,流量这样的资产一定会流向效率最大的平台里面去,无疑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效率。

  而从创新的角度来看互联互通和竞争关系,刘颖认为,根据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的马太效应的网络外部性存在,随着用户的积累,这种马太效应越来越强,平台通过封禁流量,可以搭建非常强大的护城河,这样会给平台企业形成很好的舒适区,他们不太容易进行技术上的创新。所以平台的互联互通有助于打破互联网巨头的舒适区,真正在国际上提高竞争力。

  此外,刘颖还谈到了我国互联互通的实施效果。她认为,当下这种效果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础设施层,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它是人们、企业广泛使用的支付基础设施,根据央行的最新的一些规定,要求像微信、支付宝间能够互相打通,而且支付的基础设施能够跟银行体系打通,从最近来看,已经基本实现了支付基础设施的联通;在应用层,去年9月工信部主导的屏蔽网址链接行政指导会,会议结束后很多互联网巨头确实已经有很大的改观,像微信,已经可以看到淘宝、字节的链接,但是可能针对对不同竞争者有差别性的现象,微信对抖音还是没有完全打通;信息层,这是最高层的互联互通,现在依然做不到用户可以利用信息共享,在不同的平台进行API接入,在不同平台进行注册以及信用的互联,这方面还是任重道远。

  基于此,刘颖提出了两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个就是完善相关的立法,探索有效事前监管的体系;第二方面就是明确责任范围,建立科学的激励与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平台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平台间的激励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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